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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黑国税发[1999]1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邮政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中缴税的邮政企业范围包括各市、地、县邮政局、省邮政局机关、省邮政储汇局、省邮资票品局、省邮政运输局、省报刊发行局、省邮政计算机中心、省邮政工程处和省邮政技工学校。 二、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做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所确定的监管级次,报同级国税局批准,其购置支出,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邮政企业年度内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单项支出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所确定的监管级次,报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分期扣除,扣除的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邮政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计算扣除。各市、地邮政局在年度申报之前应将本级及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邮政企业的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计算扣除比例、扣除金额等资料报所在地国税局及同级国税局备案。省级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扣除标准报省国税局审批。 五、各市、地邮政局应及时将省邮政局分配的工效挂钩方案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国税局及同级国税局备案。 六、邮政企业的坏帐损失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问题,按省国税局黑国税发[1998]025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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