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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本市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财综[1999]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监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21号文件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沪委办[1999]15号文件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对教育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1999年起对本市地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教育部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校必须开设一个预算外收入专户和一个预算外支出专户。预算外收入专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不得直接支用;预算外支出专户只办理和核算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及该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三、学校的“收支两条线”工作按预算级次进行管理。收入由一级预算单位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所属单位收入集中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一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户分项目用款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数额审核后,在10日内及时足额拨付给一级预算单位。 四、教育收费必须全部用于教育支出,任何部门均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保证教育部门正常的经费需要,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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