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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乡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新政办[1999]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8年,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制定了到2000年基本实现乡乡村村通广播电视的规划,并将此项工程列为本届政府为人民群众办的实事之一,要求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厅具体负责落实。目前,广播电视设备已发送到基层,乡乡通广播电视的任务原计划在七月底完成,但由于个别地方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实施不力,延误了乡乡村村通广播电视任务的完成。为确保按期实现乡乡村村通广播电视的任务,及时解决个别地方在这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乡村村通广播电视的工作,把它作为一项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提供精神食粮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真正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任务落实。 二、乡乡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厅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禁止乱建台网、乱播滥放的违法行为。 三、鉴于新闻宣传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广播电视的新闻出口环节和地、州、市、县(市)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建设。

19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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