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国昆明”网上在线办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政务网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在线办理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国昆明”网上在线办理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国昆明”网上在线办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政务网作用,保障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政务网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昆明市政务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是指在“中国昆明”政务网站设立的一个子系统,是用于当前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和市级各部门,实行面向行政相对人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审核、登记、办理、审批、反馈、办结等工作过程中的一个电子化办理补充方式。 第三条“审批系统”应用的工作目标是:在市级各部门涉及行政审批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全面应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以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政务网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建立电子化、网络化的行政审批业务工作环境,提高我市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增强市级机关行政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审批系统”应用的工作任务是:建成全市统一标准、功能完善、高效运行、安全可靠的面向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的行政审批业务网络;建成市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网上办理系统;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网上服务系统。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 第二章组织及分工 第六条“审批系统”的管理在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市便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会同市级各部门认定上网审批的项目并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昆明信息港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系统”平台的运行服务工作;负责平台的后台维护和管理;根据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审批需求制作表单和流程;按照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应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配合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用户应用培训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审批系统”的规划、组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系统”的推广应用、培训指导工作;负责业务分析、运行情况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市便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在线“审批系统”进入中心各部门窗口负责项目审批的督办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级各部门应落实以部门主要领导为“审批系统”应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办理程序和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在授权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本单位“审批系统”处理的具体办理工作。同时,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分别负责对口联系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协调各项涉及需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 第十一条市监察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市级各部门在“审批系统”办理业务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三章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凡在“中国昆明”政务网实施网上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相对人通过网站提交的办理需求,各部门必须使用“审批系统”进行受理登记和网上在线办理,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电子文档集中在“中国昆明”政务网“审批系统”中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审批系统”应用要求,市级各部门必须授权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本部门窗口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经在线“审批系统”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经批准外,一律按照承诺时限办理,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负责审批办结。 第十四条可实施网上审批的项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情况,实行两种方式审批办理,行政相对人可在网上在线申请办理,也可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收到行政相对人网上提交的行政审批项目网上申请后,应对申报项目即时审批办理。经审查不符合有关办理条件的,通过“审批系统”填写不予审批理由和有关意见,并即时反馈行政相对人。 因市级各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无故拖延或不作为等原因,导致各类行政审批项目不能有效通过“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的,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纠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在使用“审批系统”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办理过程中,凡涉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逾期未办、越权、渎职、不作为等违规、违纪的,依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自行政相对人通过“审批系统”网上申请、部门受理之时起,市级各部门在法定期限或办理承诺期限内未予办理和提出审批意见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督办部门负责督办,并责成行政审批项目主管部门限期办结,因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逾期未办的,由市监察局追究各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 第十八条各部门负责“审批系统”业务的工作人员不能掌握和使用“审批系统”进行办公的,由各部门安排进行离岗培训;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各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市监察局有权通过“审批系统”联机查询和跟踪监督各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批、办理、落实等情况,并对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昆明信息港管委会负责对“审批系统”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建立应急处理和备份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预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审批系统”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有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信息; (六)故意干扰“审批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使用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监管,确保“审批系统”的安全。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违规情况的,由市监察局进行问责。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的; (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三)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审批系统”办理业务、咨询、投诉和告知事项的; (五)在“审批系统”推广应用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工程延误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