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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渝安监[2009]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市属和中央在渝企业: 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机械电力等行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重庆是一个老工业基地,工业经济传统粗放型增长模式尚未根本转变,依然存在产业布局整体分散和“小、散、乱”现象,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伤亡事故多发,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09年1-3月,全市工商贸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8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62.2%和93%,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2.6%和15.2%;特别是3月份,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125%和243.8%,占总数的22.8%和28.9%。 为扭转我市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切实做好机械电力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52号)和市政府“3.27”全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健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009年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基础强化年”,也是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开局之年,机械电力等行业企业要在建设企业“基层基础”上狠下功夫,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生产安全科学管理体系。机械电力等行业企业必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和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应急救援、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12个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建立安全会议、安全组织、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安全防护用品、事故预案、重大危险源、安技装备、特殊工种人员等12本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实施安全生产奖惩激励机制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保互动责任保险;严格 “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加强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自主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事故抢险工作能力,切实做到全员参与、系统防范,确保始终在安全状况下进行作业。建立和完善所属合资参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要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机械电力等行业企业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内容、标准、措施、进度和责任“五落实”,建立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机制、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资料。 (三)要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械电力等行业企业要全面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作业,提升企业本质安全保障水平。要求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水平;凡国家已经发布统一安全标准化标准的行业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达标审核验收;凡国家尚未发布统一安全标准化标准的行业各企业(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企业的安全标准,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例和生产作业标准。 (四)要切实做好安全“三同时”工作。机械电力等行业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高危和重大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安监部门审核备案。严把企业生产设备安全关,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提升设备安全性能。 (五)要加强各级各类人员相关培训。机械电力等行业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一是探索和推行更加有效的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方法。岗位培训要增强针对性,加大现场操作、演练培训的比重,提高实际操作水平。要完善劳动合同保障制度,建立优秀技工、技术骨干脱颖而出的成长和使用机制。二是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本着“关爱员工、以人为本”的宗旨,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促使广大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和荣辱观,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提高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岗位安全生产知识要做到必知必会,而不是应知应会,做不到这一点,坚决不许上岗。 (六)要强化安全投入保障措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机械电力等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政策, 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等安全生产投入。转变企业发展方式是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根本出路。一要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要按照国家明确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和规定,加大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实行专款专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安全风险大、作业条件差、日常故障多的老旧设备、落后工艺和流程进行技术改造,力争用两至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安全生产欠账问题。二要坚持投资的高起点和高标准。立足企业长远发展需要,适当提高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可靠性、安全性标准,坚决防止“投产之日就是安全生产欠账之时”的现象发生,为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科技人才优势和自主创新优势,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攻关,重点解决好影响本行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突出问题,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发展。 二、加强安全监管,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机械电力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属及中央在渝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必须主动接受当地政府的安全监管和检查督查,必须定期向有关单位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必须参加当地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各级政府也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强化对本辖区内市属及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实现机械电力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运转。要根据机械电力等行业特点及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从机械电力等行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入手,扎实开展工作。一是做好机械电力等行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辖区内的机械电力等行业的企业数量、规模、企业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等具体情况,开展分类监管,切实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二是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把该项活动作为加强机械电力等行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途径,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作业现场本质安全度。三是推进技术进步,把机械电力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产业发展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促进安全技术升级,推动“科技兴安”。四是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本地区机械电力等行业的企业与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单位建立起工作联系平台,为机械电力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力量。 (三)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积极开拓工作思路和创新工作方法;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树立行业典型,及时总结和交流机械电力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努力实现机械电力等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三、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市属及中央在渝企业,要进一步按照国务院、市政府今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会议”、“三个文件”精神和3月27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狠抓落实。决定从即日起,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各区县(自治县)、各市属及中央在渝集团公司要组织制定好“专项行动”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强化人员、经费保障。“专项行动”要坚持综合与专项、条条与块块、明查与暗访、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结合,切实做到工作不走过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企业自查。要按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打非”等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查率要达到100%。企业自查情况和隐患情况要同时报送乡镇(街道)和区县两级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乡镇(街道)安监办普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和“打非”情况进行逐项排查,排查面要达到100%。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列出清单,报送区县政府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 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复查。要在企业自查和乡镇(街道)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复查,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工作走过场的乡镇(街道)、企业要督促整改、严管重罚,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落实“五定”措施限期整治,并逐个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区县复查面要达到50%以上。 市属及中央在渝集团公司重点查。要实行领导干部挂帅、组织专家检查组,对重大危险源、未整改的安全重大隐患、近年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要督促整改、严肃处理。凡是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安全评估的方式,并督促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人,一包到底。重点检查面要达到50%以上。 市安监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和市属及中央企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市属及中央在渝集团公司将“专项行动方案”于2009年4月28日前报市安监局(联系人:汪维全,联系电话:67511993,传真:67511956,电子邮箱:aj_2c@163.com)。 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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