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级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1999]第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3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13日)废止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第18次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文山州州级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州属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可参照执行。
文山州州级政府采购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服务的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各县可参照实行。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1、 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 2、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 3、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事业单位的事业性收入; 4、 政府性贷款; 5、 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 围绕州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效率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支出,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实行需求人、采购人、供应人三方分离的制度 (一) 需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有特定的购买需求并最终验收使用的单位。 (二) 采购人:被赋予采购权的单位或部门。 文山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是州政府赋予州级财政性资金采购权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集中采购时,采购人为政府采购机构;分散采购时,采购人为行政事业单位(但必须接受采购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三) 供应人:指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五条政府采购中心职责 (一) 参与拟定州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二) 负责制定年度采购工作计划、采购目录和采购立项方案; (三) 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四) 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组织、参与评标; (五) 负责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六) 负责供应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资格认定; (七) 负责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 (八) 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采购事务。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运作程序
第七条采购形式、金额标准和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一般是指需购买商品或服务达不到集中采购金额标准,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金额标准: (一) 采购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单单位价值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 (二) 商品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5千元,但是属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 (三) 当年需要批量购买,商品单价不5千元,但累计价值超过5万元的同类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 分散采购项目不能是故意拆细的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分散采购可比照本办法规定组织。 采购目录:政府采购中心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的采购目录;采购目录规定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目录范围外的采购视同单位分散采购范围,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控购商品,不论其资金的性质,均属政府采购范畴。 第八条采购计划 (一) 行政事业单位年未应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下年度的采购计划。 (二)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编制州级政府采购计划。 第九条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在采购项目实施前需求人必须确认的具体需求。 属于年度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填制申请表,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批。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单位的申报表,确定采取的政府采购方式并通知需求人。 凡有采购需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每月10日前报送申报表,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项目、规格、数量、质量、单价等要求; 2、 资金来源。 采购需求应当与采购资金相匹配。 第十条采购立项的审批 采购立项指采购项目、总金额等内容。 政府采购中心按年度采购计划和分期汇总的申报表进行采购立项。采购立项按统一的批量原则确立,每一次组织集中采购的总价值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采购立项的金额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采购金额达80万元以上的采购立项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审批,80万元以下的采购立项由政府采购中心审定并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备案。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财务运作方式 (一) 府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资金专户,核算和管理采购资金。 (二) 经批准实行集中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采购资金拨入采购资金专户(有自筹资金参加采购的,由自筹单位划入)。 (三) 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拨付供应人。采购资金节余部分原渠道反还需求人。 (四) 政府采购帐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建立政府采购单位联系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确立政府采购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和贯彻,负责本单位采购(含控购)商品(或服务)的资金控制,负责本单位申报表的填报。
第三章采购方法及适用条件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采购卡或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中心可直接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经政府采购中心认定可获得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 指公开采购项目,凡有资质、愿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人(即投标人),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前往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以投标中最低价者中标的一种采购方法。 第十六条邀请招标 指有选择地邀请部分供应人(不少于三家)进行招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采购项目有相当的技术难度和复杂性的;其选择范围有限的;公开招标其采购成本与本身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七条协商议标 凡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协商议标。 第十八条凡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或拥有专利权)的、不可代替的、原购买商品的零配件、急需或突发事件等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可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按有关贯例和适用性可采用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二十条国内招标 政府招标的供应人,主要以省内有优势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为主,并鼓励国内的直接供应厂家或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二十个工作日以前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采购人的名称或地址; (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三) 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 供应人的资质; (五) 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的地点; (六) 提交投标书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 供应人须知; (二) 供应人提供的资质、资信等证明文件; (三)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四) 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 (五) 开标、评选中标的时间、方法或标准; (六) 采购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 (七) 投标价格清单样式(包括内容或其计算方式); (八) 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九)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 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第二十三条采购可以在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评选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条供应人资格预审 参加投标的供应人在索要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采购人必须对投标供应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1、 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2、 资信、资质证明。 3、 供应能力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的澄清 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前有权要求对采购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应主动地或根据供应人的澄清要求,增印修正招标文件,并以适当形式迅速告知已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书的提交 参加投标的供应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好投标书并附规定样式的投标价格清单。在加盖供应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密封送达指定提交地点。供应人可在截止时间之前,对已提交的投标书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标书。 第二十七条投标担保 根据投标文件规定的担保要求,由所有投标的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日的三日前,交纳投标保证金,不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 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确定采购中标单位。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熟悉有关项目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与供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一次采购立成达80万元以上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政府采购协调会议批准。 第三十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人就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但供应人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实质事项。 评标时禁止采购人与供应人就投标文件进行协商谈判。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评标过程应予记录,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中标过程详情不得透露给供应人或其它任何人。 第三十二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两个以上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第三十三条评标结束的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评标结果以书面结论通知供应人,同时清退落标供应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落标原因不作解释。 第三十四条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现场竞投方式。 竞投前供应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竞投手续。现场竞投时,以采购人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人竞相应价,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低于起叫价的最低应价者中标。 现场竞投应作竞投记录,并由竞投主持人、记录人、中标供应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因采购人或供应人过错导致失败或无效的,应按本实施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国际招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 第三十七条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采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招标结束后,按照采购行为确定的双方(一般指供需双方),在《中标通知书》指定时间、地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等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九条在签定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商品或服务的总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不得变更单价。 第四十条长期供货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一条中标的供应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不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于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不经招标而签订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三条合同履行中,一般不鼓励重复订货。重复订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招标文件中必须有该条文;要在首次订贷之后三个月内;重复订贷的总值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四条验收由需求人或验收小组按合同条款验收。 第四十五条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证明签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和验收证明以支付相应款项。
第六章监理检查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对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采购活动是否依采购计划进行; (二) 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 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 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 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协调会议指定相关监督机关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协调会议或其指定的监督机关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采购人应当于招标活动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中心应定期公布当年州级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 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 (二) 委托无法定招标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三) 与供应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串通,虚假招标的; (四) 未依本办法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或未依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五) 定标前泄露标底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采购人与供应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招标无效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给采购人或供应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代理政府招标采购业务: (一) 明知招标的项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仍代理招标的; (二) 未依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或未依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三) 与采购人或供应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四)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行为。 有前款(一)、(三)项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或供应人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供应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给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 (一) 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 在供应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 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人的; (四) 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 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六) 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供应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因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致使招标失败或无效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供应人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行为之一或开标后放弃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不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标的供应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超过规定限额的,超过部分无效;擅自变更单价和其他条款部分的按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采购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付给履约保证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接受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采购人、标评委员会的成立在采购过程中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需求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验收其采购商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对擅自购买属于采购目录规定项目,或故意拆细采购项目进行分散采购的,单位会计人员一律不得报销,州财政局将在当年或下年预算中扣减违纪单位与之相等的资金。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州级政府采购目录(暂定) 一、 专控商品 1、 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 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 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 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5、 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度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6、 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响、音柱等); 7、 单价在3000元以上的照像机或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二、 办公设备 1、 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设和网络设备、复印机、电视机、传真机、电话机、投影机等); 2、 办公家具。 三、 专用设备 1、 交通、公路建设专用设备; 2、 教学实验专用设备; 3、 科研单位专用设备; 4、 医疗、计生、体育专用设备; 5、 维护公共安全专用设备; 6、 广播、电视和通讯专用设备; 7、 各行业性能、质量检测专用设备; 8、 图书、档案管理专用设备; 9、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