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采购办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或采购中心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采购中心为招标单位;由采购办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该使用单位为招标单位。
第三条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有至少三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招标单位参加投标。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至少有三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并报采购办审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以及售后服务的要求;
(三)要求供应商品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六)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编制标底,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六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的有效期限内,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招标单位审查合格并经采购办审核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七条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单位可以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多项或者全部进行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
第八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
第九条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总报价2%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投标书不得启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财政代表、使用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代表、相关的业务专家组成。评价小组总人数应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专家人员不得少于评标小组的1/3,专业人员资格审查由采购中心和使用单位提名后报采购办确认,同时还要邀请监察部门列席参加。
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名单在开标时公布,投标单位可以就应当回避的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向采购办提出回避申请,采购办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标底和投标书提出的质量、信誉等综合因素,在7日内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对于价格作为唯一因素的项目,可以公开竞争,由报价最低者中标。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在定标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
定标后7日内,招标单位向所有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标单位退还。
第十五条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投标书的内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或者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由招标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采购办应当会同采购中心或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验收,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可付款。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应如实填写投标书,如发现有隐瞒企业资格情况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采购办责令其退还投标。
第十九条如发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以及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中标无效,采购办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罚。
第二十条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采购办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招标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违反招标程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