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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主要道路路日实行“电子警察”监控的通告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通[199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交通安全现就在市区主要道路路口实行”电子警察”监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市市区主要道路路口实行“电子警察”值勤,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实行24小时监控。 二、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法、文明值勤。对违反交通信号,经“电子警察”监控发现的机动车驾驶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给予罚款,并可处吊扣一月以下驾驶证。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自费在《新疆日报》上连续3日登报公开检讨。 四、本通告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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