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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川价函[1999]2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司法厅:
你厅川司律发[1999]071号《关于提高我省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近年来各种组考费用开支较大,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参考相邻省区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经研究决定我省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调整如下 律师资格报名考试考务费35元/人/科,四科共140元/人。 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四川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律师资格报名考务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批复自1999年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起执行。
19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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