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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港澳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文化厅

【发文字号】 陕文发[1999]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文化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对港澳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文化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对港澳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地区文化交流项目审批的管理,使其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为进行港澳文化交流的团组和个人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陕西省文化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对港澳地区文化交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并具体实施陕西省与港澳地区文化交流项目的审核、报批、管理工作。 二、凡对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项目,须报省文化厅审批,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三、跨地区、跨部门赴港澳地区进行交流的团组或个人,承办或主办单位须征得有关地区主管领导的同意,并取得书面确认,再按程序报批。 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未履行有关报批手续或虽已上报未获准之前,不得发出邀请,也不得向港澳地区方面作出任何承诺。 五、审批权限 (一)文化部审批事项 1、通过政府间或民间渠道赴港澳地区进行无偿、有偿或商业性的文化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 2、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对港澳地区文化交流项目; 3、港澳地区来内地进行跨地区访问、考察、讲学或进行对口学术交流; 4、赴港澳地区参加文化艺术方面的国际会议、国际比赛、国际艺术节、书展及其他的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5、港澳地区在内地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中国周、中国日、博览会等活动中有关文化艺术交流事项。 6、私营文化团体和公司,派团组赴港澳地区进行文化交流活动。 (二)由省文化厅审批、报文化部备案的事项: 1、通过政府间或民间渠道赴港澳地区进行讲学、对口学术交流事项; 2、港澳地区通过政府间或民间渠道来内地,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友好访问、考察、讲学、对口学术交流; 3、在本省辖区内进行的、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的40人以下艺术团组和展品在100件以内的艺术展览; 4、个人通过因私渠道赴港澳地区文化交流活动; 5、私营文化艺术团体或公司派个人赴港澳地区进行文化交流活动。 六、审批程序 (一)由文化部审批的项目,需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如港澳地区来内地进行交流的项目需四个月)报省文化厅审核;由省文化厅审批的项目,需在项目实施前二个月报批。 (二)申报需备材料 1、单位请示一式5份(省直文化系统以外的赴港澳人员,需有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厅局意见;地市县赴港澳人员,需有所在地市文化局意见); 2、邀请函(中英文)一式5份; 3、经办港澳地区演艺人员来内地进行非商业性演出的,需附意向书及演艺人员给其经纪人的委托书; 4、经办港澳地区演艺人员来内地进行商演活动的,按文化部《关于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4]66号)规定办理,并提供有关材料。 5、主、承办单位的背景材料; 6、赴港澳地区举办展览或进行展销活动,需附展品目录或展销品清单; 7、赴港澳人员名单一式5份; 8、赴港澳地区进行讲学、任教活动的需提供收入函、协议书等有关资料;学术交流项目,提供论文资料。 七、赴港澳团组、个人,每人交纳传真、表格、电话等费用150元。 八、40人以上团组,文化部和省文化厅将派人员随团工作。 九、各地区及各有关单位,应对赴港澳地区进行文化交流的团组、个人作好行前纪律教育,不能流于形式。每个项目完成后,须进行认真总结,并于半月内写出书面材料报省文化厅。 十、本规定由陕西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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