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机动车辆的逐年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日益严重,不但危害人民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影响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特作如下通告: 一、市环境保护局是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机动车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二、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其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从1999年6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到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按尾号分批办理《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四、从1999年8月15日起,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未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的车辆,暂扣车辆有搏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未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进行车辆初检和年度检验; 六、从1999年6月15日起,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会通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含外埠入呼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七、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暂扣车辆有效证件,由市环境保护局下达《尾气超标排放限期治理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被下达限期治理通知的机动车,限15日内进行尾气排放治理。经复检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发给《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返还车辆有效证件。 九、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单位,必须持有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核发的《维修治理许可证》。 十、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必须持有国家及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可证》及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环保产品准销证》。 十一、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十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