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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港收取旅游交通导服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工字[1999]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港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港收取旅游交通导服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辽宁省交通厅,物价局颁发的《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交运发[1995]79号)精神和辽宁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规则,经研究,同意港内五个观光景点门票及全程旅游车辆交通费每人12元,实行一票制,不得重复收费。

大连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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