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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属公园、旅游景点等门票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穗价[1999]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政园林管理局、市文化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粤价[1997]315号)规定,公园、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列入政府定价项目。为加强我市公园、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市属公园、景点门票价格(包括退休人员月票、月票、套票等)必须上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 二、经核定,市属公园及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标准见附表。区属公园按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三、公园节假日门票价格不得上浮。节假日期间,部分公园组织举办大型花展、灯展等活动,需临时调整门票价格的,必须提前30天上报我局审批。 四、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作好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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