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赣价费字[1999]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以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规定,请与《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1998〕814号文的通知》(赣价行字〔1998〕38号)一并执行。 一、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200元/件 2.保管遗嘱30元/年/件(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3.清点遗产 (1)遗嘱经公证的清点200元/件 (2)遗嘱未经公证的清点300元/件 4.保管遗产(因保管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1)保管凭证100元/年 (2)保管物品 A.不动产400元/年 B.动产800元/年 5.确认遗嘱效力300元/件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分割、评估和估损 1.财产清点、清算、评估、估损 (1)公民个人300元/件 (2)企业或其他组织1000元/件 2.财产分割 (1)公民个人300元/件 (2)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分割2000元/件 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声明、委托、保证 (1)涉及人身权益1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 A.个人200元/件 B.法人或其他组织500元/件 2.定向培养协议200元/件 3.领取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子女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30元/件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50元/件 5.确定财产所有权500元/件 6.开奖、抽号 (1)不涉及经济活动500元/件 (2)涉及经济活动 A.500万元以下1000元/件 B.501万元以上2000元/件 7.现场监督 (1)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2000—3000元/件 (2)销毁物品800元/件 (3)其他现场监督500元/件 8.证明招标、投标、开标、决标 (1)5000000以下1000元/件 (2)5000001—10000000元3000元/件 (3)10000001—50000000元5000元/件 (4)50000001—100000000元10000元/件 (5)100000001元以上20000元/件 9.股票发行30000元/件 10.拍卖按标的的0.3%,最低300元/件 11.保存样品500元/年 12.证明日期、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1)不涉及经济活动80元/件 (2)涉及经济活动500元/件 14.解除收养 (1)收养办理过公证 A.生父母共同送养300元/件 B.生父母单方送养400元/件 C.其他监护人送养500元/件 (2)收养未办理公证 A.生父母共同送养500元/件 B.生父母单方送养700元/件 C.其他监护人送养1000元/件 14.亲子鉴定400元/件 15.弃婴事实300元/件 16.证明产品抽样检测400元/件 17.存款证明、纳税、个人经济收入、 成绩单、健康状况、疾病证明100元/件 18.技术职称、学位、资格证80元/件 19.监护权、指纹、证件遗失、居住地80元/件 20.查无档案记载200元/件 21.计划生育协议40元/件 22.其他 (1)不涉及财产关系1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200—500元/件 四、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50元/年 2.抵押登记 A.公民100元/件 B.法人500元/件 C.其他组织400元/件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 A.公民50元/件 B.法人200元/件 C.其他组织200元/件 4.代办认证事务(认证费、邮寄费由当事人支付) A.公民100元/件 B.法人300元/件 C.其他组织200元/件 5.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A.一般文书100元/份 B.合同200元/份 C.修改文书50元/份 6.解答法律咨询10—30元/小时 五、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常年公证服务协商收费 2.上门受理公证、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50元/件 3.专项调查事项(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协商收费 4.查询公证档案20元/次 5.外文打印、校对20元/页(16K) 6.证明公证书中外文相符(含译文件)60元/件 7.翻译费(由公证处代收)80元/千字符(不足的按千字符收取) 8.公证书副本费20元/份 9.外文副本费40元/份 10.审批涉台公证事项200元/件 11.查验台湾公证书副本200元/件 12.邮寄公证书(邮寄费由当事人支付)30元/件 六、其他 1.本收费标准未列的公证事项,比照类似收费项目收取公证费。 2.公证书正本按申请人数,每人制作1份。如申请人需要增加份数,加收副本费。 3.各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服务时,遇有《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列举的情况时,可按各收费项目标准的50%收取公证费,或者免收公证费。 4.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价格违法行为按《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依法查处。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