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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工商广[1999]1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分局: 现将《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
为了统一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登记的手续、时限和审查的内容,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 请 1.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 30 日前提出。 2.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人必须是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在自有的场地、设施上发布自身宣传广告的,申请人可以是广告主。 3.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1) 市工商局各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2) 市工商局负责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户外广告的登记 ( 必要时可委托所在地分局负责登记管理 );跨区、县发布的户外广告的登记由市工商局负责。 二、预 审 4. 申请人应当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并初步提供下列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有效复制件 ( 包括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的 ); (2) 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有效复制件 ( 广告主无需提供 ); (3)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文件; (4) 户外广告效果图或照片; (5) 广告内容样稿; (6) 广告发布合同 ( 意向书 ); (7) 阵地使用协议 ( 意向书 ); (8) 阵地所有权人产权证明。 以上材料除 ( 4 )、( 5 ) 两项外,均须交验原件和提供有效复制件。 5. 承办户外广告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于 7 个工作日作出预审处理意见: (1) 申请人是否具备户外广告的发布资格?( 包括核查所提供的经营资格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广告发布者上年度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是否按要求完成。) (2) 户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是否属于《广告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设置规划、技术标准所绝对禁止的? (3) 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 即场地、设施的出让人或出借人是否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 (4) 广告内容是否虚假违禁,是否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5) 户外广告设置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审核? 对于前款(1)、(2)、(3)、(4) 项,凡是不具备或不符合其中一项法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对于均具备或符合前款所列各项法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放《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查同意,请向有关部门报请审核同意后来我局办理登记核准手续”,申请人据此向有关部门提请设置审核。 三、受 理 6. 在申请人通过预审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设置审核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应即予正式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可以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领,也可以今后通过国际互联网有关网站下载)。 7. 在户外广告设置审核批准有效期内更换广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该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直接予以正式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可以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领,也可以今后通过国际互联网有关网站下载 )。 四、审 核 8.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正式受理后,经办人员应在 4 个工作日内,经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依法审验后,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复核签批。 9. 部门负责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经办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予以复核签批。 10. 遇有有关部门的设置审核意见不相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主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而又急需解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11. 凡属新设置的固定的户外广告媒体,在初次审核通过后,应按媒体个数分别编制户外广告媒体号( 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户外广告媒体号供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 五、发 证 12. 经部门负责人签批予以核准户外广告登记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其有效期一般为 1 年(发布合同约定的发布期不满 1 年的,按实核准), 最长不超过 3 年。 13. 《户外广告登记证》应核定编号,该编号即为户外广告登记号。户外广告登记号由 8 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年份号,随后两位数字为发证机关代号,最后四位数字为序号。 14. 《户外广告登记证》应由申请人的指定代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领。 六、建 档 1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应建立户外广告登记台帐和登记档案。 16. 户外广告登记台帐包括以下内容: (1) 户外广告登记号; (2) 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 (3) 户外广告广告主名称; (4) 户外广告媒体形式(结构); (5) 设置 ( 悬挂、张贴 ) 地点; (6) 设置 ( 悬挂、张贴 ) 数量; (7) 形状规格; (8) 核准期限; (9) 广告内容 ( 文字表述部分 )。 户外广告登记台帐内容应在登记核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及时抄送户外广告所在地工商所以利监督检查。市工商局直接登记的,应在登记核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及时抄送有关分局,有关分局应在收到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工商所。 17. 户外广告登记档案应包括下列材料并自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妥善保存 2 年: (1) 案卷目录; (2) 户外广告登记签批表; (3)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4)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 (5) 营业执照有效复制件 ( 包括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的 ); (6) 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制件; (7) 户外广告效果图或照片; (8) 阵地产权证明和阵地使用协议的有效复制件; (9) 广告内容样稿; (10) 广告发布合同的有效复制件; (11)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 (12) 特殊商品 ( 服务 ) 广告的行政审查批准件 ( 有效复制件 ); (1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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