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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阿府办函[2009]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促进我州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重要意义 《防震减灾法》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基本法律。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体现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减灾、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反映了近10年来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践的经验、教训,完善了防震减灾管理体制与防震减灾规划编制与实施制度、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制度,建立健全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小区划、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立与管理等制度。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社会参与、条件保障、科技支撑和法律责任,为加强和改进防震减灾工作,促进防震减灾工作水平整体提升,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防震减灾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对于规范防震减灾实践活动,增强地震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防震减灾整体水平,抵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我州刚刚经历了“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劫难与洗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加紧推进,切实抓好《防震减灾法》的贯彻落实,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防震减灾法》修订、施行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强化学习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以宣传教育为突破口,丰富宣传内容,拓展宣传广度,健全宣传机制,增强宣传实效,为《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将《防震减灾法》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周密安排,及早部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同时,要结合“5.12”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纪念活动,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工作,深入宣传防震减灾法律及自救互救知识,切实增强群众的防震减灾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深入学习,掌握法规实质。各级防震减灾相关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扎实抓好《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培训,确保准确理解《防震减灾法》。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努力培养一支法律责任意识浓、法律专业水平高、专业执法能力强的防震减灾法制工作队伍,为《防震减灾法》的全面落实打下坚实基础。 (三)完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要将《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行政学院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作为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不断提升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和实效。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防震减灾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防震减灾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防震减灾监管责任。 (一)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制,将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和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依据《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应急管理体系。要积极帮助各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其正常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能。各级防震减灾相关部门要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防震减灾法律制度的落实;要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发改、教育、建设、民政、应急管理、交通、水利、地震、通信等部门,要依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努力实现各环节工作无缝衔接。州政府将把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定期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防震减灾社会管理统一、协调、有效。 (三)健全法制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防震减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开展地震行政复议工作,既要充分保障正确执法行为的实施,又要及时纠正以罚代管、执法过当等行为,确保行政权利的正确行使,确保《抗震减灾法》的正确实施。 四、加强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在高度重视震后救援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震前的防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 (一)细化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要求,坚持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提高,针对应急预案在汶川特大地震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和缺陷,认真学习先进、总结经验,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使其更具操作性、可行性和针对性,确保防震减灾工作始终沿着科学、有序、高效的轨道运行。同时,要认真学习应急预案,准确掌握应急规程、措施和办法,加强应急演练,为防震减灾应急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抗震设防管理。要依法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特别是加大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以及学校、医院、电力、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要通过政策扶持、技术服务,结合农村灾后恢复重建、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避让、移民搬迁、牧民定居行动计划等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积极引导农牧民群众建设抗震农居,改变农村不设防状况。 (三)增强应急管理基础能力。要加快现代化台网建设,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作用,努力提高监测预报能力。要加强灾情信息快速获取与交换、应急通信保障等技术系统建设,打破通信、交通“瓶颈”制约。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机制、信息服务与新闻宣传机制,进一步提高地震应急管理基础能力。 (四)壮大应急救援队伍。要高度重视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因地制宜,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强化培训,做到人员、组织、任务、培训“四落实”。要坚持“专群结合”原则,积极培养、壮大志愿者队伍。同时,要通过政策扶持、舆论导向,鼓励、引导企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实践活动,全力构筑社会化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 (五)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功能齐全、使用方便”的要求,结合广场、绿地、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同时,要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配套设施建设,做到数量有所增加、使用更加便捷、避险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防灾救灾中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县、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防震减灾法》实施后,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对《防震减灾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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