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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共绿地认养活动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海口市园林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搞好市区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城市绿化成果,提高全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公共绿地认养活动,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的全民参与性,增强广大群众的绿化意识、环境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提出具体办法: 一、认养范围 本市市区公园、公共绿地、街心街边绿地、小游园、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二、认养内容 1、保护绿地不受破坏,负责绿地保洁、管护工作; 2、全面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任务; 3、承担绿地建设工作。 三、认养形式 1、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自行负责或委托专业绿化部门完成绿地建设任务和养护管理工作; 2、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自行负责或委托专业绿化部门完成绿地建设任务; 3、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自行负责或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 4、直接负责绿地的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 5、定时义务参加绿地的管护、保洁和管理工作。 四、认养时间 1、认养绿地时间原则上一年为一个周期。 2、在认养期间,如因故终止认养,须在一个月前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终止认养手续。 3、认养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说明是否继续认养绿地,如需要继续认养,则应办理下一步认养手续。 五、认养程序 1、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签定认养协议,由绿地管理单位与认养单位(个人)签订协议; 3、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办理认养绿地移交手续; 5、办理认养的绿地竖立标志牌或冠名手续。冠名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标志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计制作、颁发; 6、市人民政府颁发“绿化先进单位或个人”荣誉证书,通报表彰。 六、认养原则与办法 1、绿地认养应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反对形式主义和强迫命令,强行摊派; 2、绿地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责任制的办法,签定认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共同遵守; 3、绿地认养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认养; 4、绿地认养不改变绿地产权关系。 七、认养责任、权利 1、认养单位(个人)接受服从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绿地建设,绿地保洁、监护,绿地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等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2、认养单位(个人)严格执行《城市绿化条例》,不得擅自变动原有绿地风貌和设计方案、伐移树木,不得擅自在绿地内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摆设摊点、发布广告,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3、出资建设和管理绿地的认养单位(个人)享有该绿地命名权; 4、认养单位(个人)享有该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权(但不能在标志牌上标注具有商业性广告性质的内容),标志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 5、认养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绿化先进单位或个人”荣誉证书,通报表彰; 6、绿地认养活动未尽事宜,由认养单位(个人)、绿地管理单位与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海口市园林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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