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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经营管理人员年薪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经营管理人员效益年薪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各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 市转机建制领导小组第33次会议已原则通过《厦门市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经营管理人员年薪制暂行办法》和《厦门市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经营管理人员效益年薪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合理规范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在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使之进一步完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厦门市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经营管理人员年薪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厦门市属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收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属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任职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其副职。 第三条年薪制是依照公司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支付经营管理人员报酬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四条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年薪水平与公司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二)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相结合,防止掠夺性经营和把资本存量转化为企业利润的短期行为; (三)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与公司员工收入分配相分离; (四)既要有利于建立激励机制,又要正确反映经理人才市场供求状况,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缔隐性收入。 第五条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第六条董事长的基本年薪核定办法 (一)董事长的基本年薪与公司运营的国有资产额挂钩,按下表核定: 公司年初运营的国有资产,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二)董事长的基本年薪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副董事长的基本年薪为董事长基本年薪的70%;一般专职董事会成员的基本年薪为董事长基本年薪的60%;国家公务员兼职者只能领取担任机关职务的报酬,其他兼职者可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领取一个职务的报酬。 第八条总经理的基本年薪由董事会确定,但原则上不高于董事长的基本年薪、效益年薪。 副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由总经理提出建议,报董事会确定。 第九条基本年薪列入公司工资总额,计入公司运营费用,由公司按月支付。 第十条效益年薪的计算、来源、发放或处罚等事项按《厦门市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经营管理人员效益年薪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年薪制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再享受本公司内部的工资、奖金等其他工资性收入。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表明其在任期内有未披露问题的,按核定基本年薪的办法相应扣减当年的基本年薪。属个人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等待遇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当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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