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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字号】 鲁财税[199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号)转发给你们。具体返还手续按照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财驻鲁监字[1998]99号和省财政厅、省专员办鲁财税字[1998] 7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一般纳税人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后经国税部门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确认之日的月份起不享受该优惠政策。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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