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95]95号《关于同意上海市旅游局制订本市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标准和涉外旅游饭店职工工作餐标准的批复》执行以来,对本市旅游企业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旅游企业工作服装及工作餐标准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实施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华亭、衡山、东湖四大旅游集团所属的涉外宾馆饭店、国际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免税店和旅游服务公司。 二、关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 1.上述集团所属的涉外宾馆饭店可比照相应星级标准列支工作服、洗涤费和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日1.5餐/每人,每餐10元标准以内,以每月22.5天计算。 2.集团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免税店和旅游服务公司税前列支的项目为工作服和洗涤费,按照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不享受工作餐待遇。 3.上述单位允许税前列支的工作餐,只能在本单位供餐,若以现金或代价券等形式发放工作餐费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可享受有关财政扶持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 4.各单位在费用中支出仪表仪容费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部门所属的涉外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市财税部门核准后,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若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