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沪价行[1998]第294号文《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意见》和沪体改委[1997]第34号文等文件的精神,为减轻企业“三改”过程中的负担,特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重申和规定如下: 一、企业兼并和破产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费用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其中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特殊困难的国有企业,经批准,评估费用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 二、以上申请评估收费减免的企业,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费用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其他评估项目各评估机构应按有关收费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