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采取措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工业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来政发[2009]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工业发展的决定》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决定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市工业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帮助我市工业企业克服困难,渡过难关,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措施扶持全市工业企业发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增长、促发展”为工作主题,加强政企联合、部门联动、银企联手,抢抓机遇,攻坚克难,用足用好政策,全力支持优势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扶持困难企业稳定运行,千方百计争项目、争资金,确保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及要求 围绕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信贷投放、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工作目标,市人民政府从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从2009年2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市环保局、安监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交通局、审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支队等部门要在责任不减、监管不松、服务不少的前提下,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缓则缓,能减则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发改委、经委、交通局、财政局、扶贫办、林业局、农业局(糖办)、环保局、供电局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自治区当前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为企业争取各类专项扶持资金;金融部门要主动与企业对接,扩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规模。 三、具体帮扶措施 (一)财政帮扶,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拨款2050万元用于工业企业发展,主要用于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补助以及工业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品结构调整。(具体扶持办法由市经委牵头制定,市财政局配合实施) (二)减免缓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环保排污费。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以环保专项补助形式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2.质监检测费。对企业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特种设备及产品检验检测费用,质监部门按收费标准的最低档次收取,并帮助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缓缴或免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 3.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特殊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相关减免税照顾。(具体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4.电费滞纳金。电力部门对确有困难的企业不收或减半征收延交电费的滞纳金,对确有困难的生产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前不实行预缴电费的要求。(由来宾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 5. 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以2008年为标准,2009年任何单位不得提高对市内企业行政事业性征收标准,已发出提高征收标准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国土、建设、工商、审计、消防、交通、安监、人防等部门,对工业企业申报的工程验收、信贷抵押、规费征收(矿产品除外)、企业年审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档次的50%收取,并给予缓交或免交的政策扶持。(由市国土、建设、工商、审计、消防、交通、安监、人防等部门负责) 6.其它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工作。严禁对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全面清理企业年检、年度审验等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要简化手续,集中办理。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不再保留;确需工作需要的检查,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监察局负责) (三)构建平台,努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1.成立来宾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公司。市财政拨款1亿元作为成立来宾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贷款担保费率定为1%/年,积极支持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同时,充分发挥民间投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并利用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促进银行放大授信比例。(由市经委负责具体操作) 2.促进银企沟通,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建立银企联系制度,由市政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银企对接洽谈会,积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工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允许企业以设备抵押或产品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按国家基准利率执行,部分企业可视情况给予更多的优惠。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行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证发放制度,推广各商业银行与市内企业签订信贷合作协议方式,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资金支持。(市政府办牵头,市金融办配合) (四)加强联系与沟通,帮助企业争取上级的各类扶持资金 发改、经委、交通、财政、扶贫、林业、农业(糖办)、环保、供电等部门要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联系,超前对接,积极服务,积极为企业争取各类专项扶持资金。要认真研究国家当前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抢抓国家扩大内需为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机遇,积极筛选论证包装关于申报技术改造、园区建设、节能减排、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力争纳入国家、自治区计划支持的范围,为企业争取资金加快发展。同时,全力争取“铝电结合”直供电优惠政策。(由市发改、经委、交通、财政、扶贫、林业、农业(糖办)、环保、供电等部门负责) (五)推进市内工业产品的销售消费 大力宣传我市强优企业和名特优工业产品,鼓励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实施“工业品下乡”工程,组织市内企业生产适合农村市场的工业产品下乡。对本市列入自治区“工业品下乡”的产品,市政府参照自治区的资金补贴政策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商务部门研究制定。) (六)加强工业经济运行协调监测,进一步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的支撑能力 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测,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按时做好每个月及季度工业经济运行分析,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的监测与分析,密切关注运行动态,强化预测预警工作。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力度,实行“市长接待日”制度,每月安排两天。深入企业调研,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力度,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煤电油供给保障、原燃材料和产成品的运输等问题,促进正常企业维持生产和部分企业启动生产,主要是鼓励大企业和骨干企业维持和启动生产。督促、引导高能耗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合理安排生产,努力增加产量,加快发展。认真做好企业项目开工的投达产服务,引导鼓励企业用好、用足国家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由市经委负责) (七)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推进企业改革重组,支持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并购、重组我市企业。支持我市的强优企业通过发行重点企业债券以及银行专项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参与兼并重组。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及房产土地登记的,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减半收取;其中土地权属调查费免收时限从2009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减免费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 (八)推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新办企业,在取得经营资格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由业主提出申请,市经委备案确认,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由市经委负责) (九)积极为企业争取社会保障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2009年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计收滞纳金的政策。同时,按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在2009年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做好阶段性降低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工作。按规定给予企业需求的“4050”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由市劳保局负责) (十)开展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培训 市财政安排100万元资金,由市经委和市劳动保障局分别作出规划,专门用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提升培训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员工的技术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各类企业开展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商标使用权转让、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免费培训。人事主管部门在安排引智项目计划时优先安排中小企业项目,在经费资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由市财政局、经委、劳保局、工商、人事等部门各自制定实施) 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发展信心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客观报道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宣传应对金融危机取得的成绩以及保持经济长期发展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广泛宣传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主动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公众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督查,落实好各项帮扶措施 成立来宾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业的副秘书长及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环保局、安监局、农业局(糖办)、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交通局、审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支队、电力、金融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协调落实好帮扶工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不定期对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