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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理顺电信价格的通告


【颁发部门】 吉林省邮电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信部联清(1999)66号、信部清134号、省物价局、吉林省邮电管理局吉省价房涉字(1999)10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1999年3月1日起,对我省电信价格进行调整和理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理顺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资费 (一)基本月租费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甲种、乙种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次(3分钟)0.15元和0.18元调整为每次(3分钟)0.16元和0.20元。 二、调整电话初装费和入网费标准 (一)固定电话初装费:各地市局甲种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标准定为700元;县市局甲种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标准定为500元;农话甲种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标准定为300元;市话乙种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标准定为1000元;农话乙种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标准定为800元;市话专线免收初装费。 (二)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取的标准定为800元。 (三)同址同户安装两部以上电话,从第二部起不再收取初装费;同址不同户,初装费照常收取。 (四)对于1999年3月1日以前交费,尚未装机的用户,要按新旧初装费的差额退还给用户。 三、取消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附加费、降低长途电话附加费 (一)取消本地网内用户基本月租费上浮30%的附加费。 (二)取消长途电话附加费计收标准每张话单0.10元和每分钟0.20元。执行长途电话基本资费上浮20%的标准计收长途电话附加费。 (三)卡式电话(磁卡、IC卡)执行的长途电话费率标准由现行的每分钟0.60元、0.80元、1.00元分别调整为每分钟0.70元、1.00元、1.20元。 四、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 国际电话计费级次分为两档:一是除中东地区(以色列、黎巴嫩、约旦、巴勒斯坦)以外的亚洲国家和地区,凡每分钟高于12元的全部调至12元,低于12元的不变;二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全部调至每分钟15元。至港澳台的电话资费从每分钟8.10元统一下调至每分钟5元。 五、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 (一)用于移动通信(无线寻呼、450M集群、800M集群)的市内用户中继线月租费标准由1000元下调到600元;用于证券公司股票交易的月租费调整为240元。其他用户的市内用户中继线月租费维持原标准。 (二)话音(音频)电路资费平均下调17%;数字数据电路(DDN)资费平均下调24.7%;数字电路资费下调57.4%。 六、降低因特网资费 (一)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基本费)按每月使用时间分为两档计算:1至60小时部分,每小时4元;超过60小时部分,每小时8元。通话费每月分为三档计费:1至15小时部分,按现行电话资费标准计收;超过15小时至80小时部分,按现行电话资费标准减半计收;超过80小时部分,按现行电话资费标准计收。 (二)合并普通用户与信息服务提供商(ISP)通过数字专线上网的资费标准。通过数字专线上网的资费分为计量制和包月制两种收费方式,由用户自行选择。计量制收费标准,不分线路速率,6元/MB;包月制收费标准:按照线路速率分为7档。 (三)通过分组交换上网的包月制资费由每月600元降至50元;电信营业窗口提供上网服务的资费由每分钟0.80元降低为0.30元。 七、电信资费调整的执行时间 电信主要资费的调整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因特网拨号上网的通话费优惠标准及磁卡、IC卡电话的收费标准从4月1日起执行。由于电信计费软件的修改非常复杂,在过渡阶段部分地区有可能出现新旧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请广大用户谅解。 特此通告

吉林省邮电管理局 19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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