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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83]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希望各级民政部门,克服困难,努力做好这一工作。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爱人或子女,需要安排工作,请各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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