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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对使用省财政转贷国债资金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1998]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政府对省级主管部门及地州市政府(行署)借款的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加强我市的地方基础设施借款资金的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对使用省财政转贷国债资金借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昆明市对使用省财政转贷国债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有效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发展的精神,加速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我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加强对省财政用于我市的地方基础设施借款资金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政府对省级主管部门及地州市政府(行署)借款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借款项目的原则: 1、符合中央推动经济增长的投资方向; 2、在建项目中应由政府配套资金的不足部分; 3、属于世博会配套项目和世行贷款滇池治理项目; 4、考虑还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借款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项目的审定 第四条市计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借款的建设项目和所需建设资金进行审核平衡,报市委、市政府和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确定借款项目及资金。 第五条根据批准确定的借款项目及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借款单位须出具还款承诺书,明确还款资金来源、措施及保证。《借款协议》包括借款金额、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资金构成、建设期限、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处罚等内容。 三、借款的拨付和使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按项目和资金使用需要确定最长为三年。借款年利率按中央和省的规定为5%,按年结息。 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借款协议》,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将资金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市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借款专户。借款单位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用款专户,专项管理,专帐核算。 第八条市级主管部门按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四、罚则 第十条市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挪用借款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由市财政局扣减市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和县(市)区的税收返还。 五、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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