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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地税局关于划分城镇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报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地税局

【发文字号】 呼政发[1998]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划分城镇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划分城镇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自治区《完善地方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实施方案》,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我市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及目前实际情况,现就划分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土地等级划分界限: (一)一类地区 由兴安南路、兴安北路(东界),北垣东街、北垣西街、车站东街、车站西街(北界),通道北街、通道南街、大北街、大南街(西界),兴盛街、小召头道巷、公园南路、大学西路、大学东路(南界),所围成的区域及这些道路两侧的所有店铺(以门牌号为准)。 (二)二类地区 由大台什路、兴安南路、兴安北路(东界),海拉尔东路、海拉尔西路(北界),巴彦淖尔北路、巴彦淖尔南路(西界),鄂尔多斯路、石羊桥西路、石羊桥东路、诺和木勒大街、师大南路、内蒙古农牧学院(南界),市政府归划的一环路,所围成的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三)三类地区 按照市政府1984年制定的城区规划图(即红线)所围成的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四)四类地区 如意、金川开发区及炼油厂、化肥厂(含厂区和生活区)。 二、税额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 (一)一类地区为5元/平方米; (二)二类地区为3元/平方米; (三)三类地区为2元/平方米; (四)四类地区为1元/平方米; 三、按照经济繁荣程度,各旗、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应将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两个类别,即三类和四类,分别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予批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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