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监察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等关于转发《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监察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发文字号】 京监文[1998]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监察局、建委、财政局、房改办、房地局,市属各委办局:
为了认真贯彻《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3号)的顺利实施,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要求,对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1998〕12号)的各项规定以及单位是否垫付公款为个人购房、单位是否挪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基金等问题作一次认真自查。自查时间为1998年12月8日至12月18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项清理,认真纠正。 二、市监察局、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将于1998年12月16日至1998年12月20日进行重点抽查。 三、关于《通知》第一条以外的其他各条涉及的有关问题待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协调后,我市将陆续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 四、各单位将本区县、本单位的自查和纠正情况于1998年12月18日前书面报市监察局、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房地局。 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