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的名称、印章问题答复如下: 经省、 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的名称应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县××镇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区公所;其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印章的文字、字体、质料等,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