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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的决定(1998)[失效]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可不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 二、第二条第二款删去“至少”二字,增加“应当”二字,修改为:“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三、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删去第三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四、第八条“述职人员在述职中要做到”修改为:“述职人员在述职中应当做到”。 五、第十条“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报告前”修改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述职报告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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