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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受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1998]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是全国的重点侨乡之一。多年来,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于爱国、爱乡的热情,捐赠了大批的物资,支援家乡救灾生产和发展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对繁荣我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区在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接受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捐赠政策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近两年来,由于国家对捐赠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调整,以及捐赠报批手续上的一些问题,致使一些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无偿捐助物资家乡的愿望未便付诸实施,我区这两年来实际接受的捐赠量很少。为了保护广大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的爱国爱乡热情,保证其捐赠物资接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的管理工作仍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发〔1989〕1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原审批程序不变。 二、简化报批手续。拟接受捐赠的单位如实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一式5份),然后按表中要求逐级报批,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同时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信(含信封,无信封者,需当地县以上侨〔台〕办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影印件;(二)拟接受捐赠单位简况或社团登记证和章程。 三、接受捐赠进口属于非免税物资,要照章交纳进口关税。税金来源要在报批表中注明。其中由捐赠者支付的要在捐赠信中表明;由接受单位自筹的,须由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在报批表中明确。 四、接受捐赠进口属于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物资,许可证和配额证明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 五、接受捐赠进口的小汽车,不纳入定编管理,不需办理控办手续,不受党政领导配备小汽车排气量标准的限制,但一般排气量以2.5以下为宜,个别主要用于执行涉外任务的排气量为可3.0。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捐赠政策,切实加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受理 华侨、外籍人、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 桂侨(台)捐字〔〕号 ┏━┯━━━━━┯━━━━┯━━━━┯━━━━━━━━━━━━━━━━┓ ┃捐│捐赠人姓名│职业职务│居住地址│与接受单位关系┃ ┃赠├─────┼────┼────┼────────────────┨ ┃人││││┃ ┃情││││┃ ┃况││││┃ ┠─┼────┬┴─┬──┼──┬─┴─────┬─────┬────┨ ┃损│物资品名│产地│数量│规格│ 价值 │应交纳税金│税金来源┃ ┃赠├────┼──┼──┼──┼───────┼─────┼────┨ ┃项│││││币元折││┃ ┃目│││││人民币元││┃ ┠─┴┬───┴──┴──┴──┴───────┴─────┴────┨ ┃用途│┃ ┠─┬┴────────────┬─┬────────────────┨ ┃拟││接│┃ ┃接││受│┃ ┃受││单│┃ ┃捐││位│┃ ┃赠││主│┃ ┃单││管│┃ ┃位││部│┃ ┃意││门│┃ ┃见│年月日│意│ 年月日 ┃ ┃││见│┃ ┠─┼─────────────┼─┼────────────────┨ ┃县│││┃ ┃市│││┃ ┃侨││县│┃ ┃(││市│┃ ┃台││人│┃ ┃)││民│┃ ┃务││政│┃ ┃部││府│┃ ┃门││意│┃ ┃意│ 年月日 │见│ 年月日 ┃ ┃见│││┃ ┠─┼─────────────┼─┼────────────────┨ ┃自││自│┃ ┃治││治│┃ ┃区││区│┃ ┃侨││人│┃ ┃(││民│┃ ┃台││政│┃ ┃)││府│┃ ┃办││审│┃ ┃审││批│┃ ┃核││意│┃ ┃意│年月日│见│年月日┃ ┃见│││┃ ┗━┷━━━━━━━━━━━━━┷━┷━━━━━━━━━━━━━━━━┛ 注:此表一式五份,逐级报批。属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的通过侨务部门上报, 属台湾同胞捐赠的通过台务部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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