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最后一句“建设单位应将50%的绿化建设费作为绿化保证金交园林管理部门”删去。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各项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园林管理部门应对绿化建设进行验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