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在学校和部队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第三条本标准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会同教育、部队等部门督促所属施行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卫生部门应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紧密结合,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部队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列入训练计划。 第四条施行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要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7岁(高中); 四、成年组18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测验和标准 第七条施行单位应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八条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十条达标等级分及格、 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250分至349分 良好级标准350分至449分 优秀级标准450分至500分 第十一条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1.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2.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45分。 第四章奖励 第十二条施行本标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凡是达到及格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发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同时废止。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