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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商标注册证》验证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川价函[1998]2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商标注册证>验证等收费标准的请示》(川工商函[1996]3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第三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商标注册证》验证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为20元/证,《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为50元/证,《商标注册证》验证费为50元/证。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此外不得另行加收相关表、册、资料等费用,不得重复收费。工本费为一次收取,验证收费两年一次。 三、你局及有权发放《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有权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商标注册证》进行验证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本复函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该项收费属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 四、本文从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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