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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颁发部门】 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发[1998]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委、人民政府,大通县委、人民政府,西宁军分区、武警西宁支队,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抓住党和国家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快我市乡镇企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定发展信心 加快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国实施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是一个长期的根本方针,是我市强市富民和农村实现小康的必由之路。“八五”以来,我市乡镇企业有了长足发展。1997年全市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126887万元,实现总收入130754万元,利税总额11031万元。实践证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对促进我市经济增长和支持农业发展,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对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和支持农村社会事业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市乡镇企业还存在总量不足、投入较少、规模偏小、产权不明晰、结构不合理、效益不高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各级领导一定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认识乡镇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定信心,抓住机遇,拓宽思路,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乡镇企业成为我市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二、确立指导思想,拓宽发展思路 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市乡镇企业改革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效益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机制创新。要以股份合作制为主,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并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大乡村集体企业的改革力度,通过广泛参股、控股、积极探索一切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同时抓好现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工作,使其真正按股份经营的形式规范运作。发展乡镇企业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走市场化、社会化的道路,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创造性和群众的意愿。对于乡镇企业资产组织形式的创新,要从西宁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新办乡镇企业首先明晰产权,原则上都要办成股份合作制、个体私营和各类合资、合作企业;要以重点企业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积极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界限的企业集团;要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乡镇企业收购、兼并、租赁国有企业,实行低成本扩张。通过改革创新经营机制,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内部结构,增强企业的内在活力。 2、培植骨干企业,发展规模经营。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动战略,促进重点乡(镇)、重点企业不断上规模、上水平;继续实行多业并举,发展优势产业和产品。积极带动第一产业、调整优化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积极培植支柱产业,促进现有冶金、建材、化工和商贸服务等支柱产业的配套化、系列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兴办一批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乡镇企业,向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体系迈进;努力开发一批高科技合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效益的重点项目,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依托城市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私营企业,不断提高规模档次;走好集中连片发展的路子,统筹规划,重点抓好工业小区建设,形成区域特色。 3、推动东西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继续推进东西部合作和省内联姻工程。各地区要抓住机遇,抓好项目,创造良好条件加快实施东西部合作工程,实现项目、资金和技术的合作,逐步缩小同发达地区和同类企业、同类产品间的发展差距。金融财税部门要积极扶持和支持乡镇企业开发实施合作项目。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和区位、技术人才等优势,加强与省内外的联合与协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4、保护土地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乡镇企业要十分注意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决不能滥占耕地,破坏和污染环境,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凡从事资源开采的乡镇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并取得许可证,实行规范化作业。严格用地审批制度,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能占用耕地、好地。乡镇企业建设和开发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要从严掌握,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执行或评价报告未被批准的,不得擅自建设或开发。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治理环境污染;从乡镇企业收取的排污费,要保证75%用于乡镇企业污染治理。 三、推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整体水平 1、认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要把发展乡镇企业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通过创建科技型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加强企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采用先进的实用技术和专利技术,强化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加快我市乡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方面的引进和吸收;组织各类培训,解决一批乡镇企业发展中急需的星火项目管理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带动乡镇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2、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以调动企业管理者、生产者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为中心环节,以降低成本,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增加效益为主线,促使乡镇企业管理由经验型、粗放型向科学化、集约型转变,全面加强基础管理,狠抓专项管理,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使企业管理真正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3、要十分重视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高,开拓精神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托大中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多渠道培养乡镇企业用得上,留得住的人才。市财政从1998年起每年给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增拨专项培训经费5万元。乡镇企业局每年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轮训乡村主管经济的基层干部和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要按照规定提取足够额度的教育基金,专款专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兼职,开展技术、管理咨询,并按其贡献获取相应的报酬。党政机关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的干部、科技人员,创办、领办乡镇企业,继续按照省委青发(1994)20号文件执行。 四、实行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1、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要鼓励和支持乡村和农民以资金、技术、土地、专利等生产要素入股、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直接融资,兴办各类企业;市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信用社要逐年加大信贷投入;省上切块给我市的扶贫信贷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部分应不少于40%。东西合作项目贴息贷款、“贸工农”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和小城镇建设贷款要全部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两高一优”的农业贷款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部分不得少于20%。对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要重点扶持,加大投资力度。“星火计划”资金应主要用于乡镇企业开发新产品和引进推广新型实用技术。各区县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周转金,重点扶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和农副产品加工。以上各项资金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上报计划并督促实施。 2、切实兑现国家规定扶持乡镇企业或适用于乡镇企业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 (1)新办乡镇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三至五年企业所得税;凡从事农牧副土特产品加工、销售和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及为农牧民生活服务的加工企业,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不受项目规模大小限制,均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对领有《福利企业证书》的乡镇企业,“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项目的乡镇企业可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3、电力部门要合理调配用电,避峰就谷,支持乡镇企业。对效益好的骨干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并实行优惠。 4、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拉赞助、搞评比,增加企业负担。乡村干部不得在乡村集体企业乱开支。 5、大力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要继续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创汇重点乡镇企业或企业集团,由市外经贸局积极协助,争取赋予直接出口权。 6、在工业小区兴办乡镇企业可优先享用国家和地方用于小城镇建设的资金、各级财政的周转金以及发展乡镇企业的专项贷款。用好省计委从地方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用于乡镇工业小区建设的资金。州县到我市乡镇工业小区兴办乡镇企业,其税金返还比例按青政(1997)92号文件执行。 五、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服务 发展乡镇企业,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来抓。一是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负起发展乡镇企业的重大责任,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协调、指导好乡镇企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群众的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把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重视加强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选派和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和加强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队伍稳定。建立健全乡镇一级管理机构,抓紧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乡镇企业进行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三是要层层建立发展乡镇企业的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与干部的奖励、提拔、任用挂钩。市政府对乡镇企业建立以下奖励类型: (1)区县发展乡镇企业计划任务综合奖; (2)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部门奖。对奖励单位的考核,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行考评,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审定并奖励。对发展乡镇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领导、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优秀企业家也要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本决定的配套措施和具体意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推动我市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中共西宁市委 西宁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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