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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颁发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发[199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标准如下: 一、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四、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本标准自1998年7月16日起参月照执行。参照执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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