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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药店临时性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药店临时性广告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药店内及其门前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包括灯箱、招牌、布幅、印刷品等),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药店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必须做到: (一)、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店内外广告清洁、美观、安全。 (二)、对虚假、违法和无申报核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确保门前无乱张贴、乱悬挂、乱设置的广告。 (三)、要及时把发布的药品广告样件送我局广告管理科登记备案。 三、药店到我局申报临时性药品广告时应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药店营业执照; (二)、申请报告; (三)、广告样件(一式两份); (四)、药品广告证明及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凡未经我局登记核准而擅自发布的临时性药品广告,将依法进行查处。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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