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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湘国税函[1997]1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现将《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征税对象是上述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税率是20%(与我国政府签订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并已正式生效的国家按协定规定的税率,见附件一)。税款缴纳的方式是由支付上述所得的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因而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二、预提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是一项情况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便于掌握和控制税源,各地涉外税务主管机关必须与各有结汇权的商务谈判单位和有权批准引进外资的机构进行经常的工作联系,制定工作联系单(见附件二),以保证及时掌握预提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三、各有结汇权的商务谈判单位即专业外贸公司、企业,应将省、市外经委,省、市银行,省、市外汇管理局等已批准的引进设备、技术转让、银行贷款、专有技术、商誉、商标、版权等合同,在合同执行前30天,就其合同中的价格、税费部分等条款的有关资料复印寄送当地涉外税务主管机关。 四、税款主要是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直接扣缴义务人为直接办理支付手续的业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直接扣缴义务人的职责是: (一)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次扣缴税款前,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表后,应将申报表的内容与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核对,在15日内通知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在10日内及时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对于扣缴人未及时扣缴的,除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外,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以下的罚金。 (三)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合同的批复; 2纳税人要求减免的书面申请或函件; 3扣缴义务人关于减、免税的报告; 4合同副本; 5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 以上文件、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如果扣缴义务人必须在减免税手续办妥前支付款项,应采取先扣后退的办法,以防止漏税。对于预提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各地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检查,以便更好地执行国家的法令、政策,维护国家权益。 五、为了补偿扣缴义务人的费用支出,各地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可以从代扣、代缴的税款中提取3‰作为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但每笔手续费一般不超过100元。 六、扣缴义务人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的规定,按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对检举揭发者可在不超过应提取的手续费的比例内,酌情予以奖励。 附件:1、双边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率一览表(略) 2、预提所得税业务工作联系单(略) 3、预提所得税学习资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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