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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颁发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1998]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海口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计价费[1997]125号文)及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问题的批复》(琼价工字[1998]202号文),市政府决定从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直接或间接向海口市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孤儿院、福利院、敬老院、园林〈市政公共绿化〉、公共消防等的污水排放暂不征收)。 二、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20元/吨。计费暂按以下计量方法征收:以水为生活和生产经营消费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排放量按用水量的90%计量征收;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单位的污水排放量按取水量的50%计量征收。 三、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取消海口市自来水附加费项目,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海口市城建局是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海口市排水管理处、海口市污水处理公司是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管理、监督、指导单位;海口市排水收费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污水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水资源办公室、永庄水厂在收取水费中加价0.20元/吨同时计收。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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