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要求,为搞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现就建立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作如下决定。
一、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和意义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缓解现阶段再就业压力的重要举措和过渡办法,对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摆脱困境,维护劳动者利益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各旗县区、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提高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措施和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原则
各旗县区和企业主管局(包括企业集团)及企业要在原劳资部门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同时持再就业服务中心牌子,与各级职业介绍和转业训练工作衔接,形成网络,沟通信息,实施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企业下岗职工的托管和服务。市属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较少或暂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可由劳资部门代管)。
对已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充实和配备工作人员,按照职能,实行规范管理。对于新组建的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选派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精明强干的人员从事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再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本单位内部调整抽调,不再另外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凡下岗职工在千人以上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配备五至八名专职工作人员;凡下岗职工在千人以下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应配备三至五名专职工作人员,对本地区、本行业和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管理,并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提供全方位服务。
为了保证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序化和规范化运作,各旗县区和企业主管局(企业集团)及国有企业必须使再就业服务中心组建工作做到:人员、职责、场地、设施、经费五落实,把对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责和任务
市、旗县区和企业主管局(企业集团)以及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局、企业的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市以下(不包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上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导,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负责摸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底数和基本情况,协助企业拟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负责建立健全下岗职工登记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管理台帐制度。
2、负责接收、托管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无法安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破产、兼并、减员增效企业下岗职工),制定消化、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3、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4、代下岗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5、负责向企业征缴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
6、负责承办、接待下岗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思想教育及转变择业观念等。
7、有计划地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转岗转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8、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办理《企业职工下岗证》,做好证卡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四、对全市各单位的要求
建立健全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全市所有单位做到:
1、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人专管。保证工作人员及时到位,保证机构持牌服务,决不允许建设机构,有名无实。
2、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尽快拿出本单位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台帐、统计报表和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等制度。
3、市劳动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各旗县区、企业主管局(企业集团)及市属国有企业务必于6月底以前,将再就业服务中心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市劳动局备案。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