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转发给你们, 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省以下各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就地申报纳税,不得延误。 二、各级国税部门应做好税源调查测算工作,为电信企业1999年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做好准备。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