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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1998]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我市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能及时、高效、有序地做好处置与救援工作,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旅游安全事故: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1至3人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的; (二)重大事故:是指发生海外游客伤亡的涉外旅游安全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1至2人死亡或旅游者4至9人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 (三)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重、特大旅游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局长、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等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领导任成员; 发生涉外旅游安全事故,市领导小组应吸收外事、口岸等部门的领导任成员,负责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置及救援中的有关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旅游局局长任主任,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向市政府报告重、特大事故有关情况,指导事故单位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进行处置,负责部署、协调事故处理和救援等工作。 三、紧急处置原则和要求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作出如下反应: (一)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采取措施进行现场抢救等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报告。其中,旅游团队在途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接待旅行社及团队陪同人员还应及时通知组团旅行社。 (二)接到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市旅游紧急救援协调中心同时启动,按要求作好紧急救援工作; 接到一般旅游安全事故报告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现场组织指导和处置。处置旅游安全事故,如需请求驻青部队支援,由市领导小组统一联系。 (三)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医疗机构应按市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医疗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或转运医院抢救治疗。发生国外人员伤亡的,应按伤亡人员所在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的要求,在办妥有关手续的前提下,可由亚洲国际紧急救援中心转送到境外。 (四)在调查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有关单位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四、海外旅客在我国境内遭遇意外事故时,如果该旅客是国际救援组织的客户,国际救援组织可直接参与救援服务; 国际救援组织也可受该旅客所投保的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委托参与急救服务; 在国际救援组织参与上述急救服务及其善后事宜处理工作时,有关方面应按规定给予积极协助。 五、一般旅游安全事故在处理基本结束后,由事故单位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市旅游局备案。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在善后处理基本结束后,事故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旅游局和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等部门,由市旅游局向市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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