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劳保就[199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针对个别用工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监察建议制度,以严肃劳动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现就建立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样张附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的部门 “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目前仅限于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机构使用。 二、劳动用工监察建议的内容 劳动用工监察建议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而这种用工行为已涉及到触犯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条款,经用工指导后,仍不加以纠正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规范运作。 三、提请劳动用工监察的途径 按目前劳动监察的管辖权限,分别提请市或区(县)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四、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的时间和要求 “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于今年7月1日起使用。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时,应做到填写字迹清楚,反映内容真实,叙述事实和理由简明扼要。同时,提出监察建议的人员还应积极配合具体实施监察的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以便于劳动监察的有效实施。 各区、县劳动局要认真做好使用“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的工作布置,并落实专人负责,为确保本市劳动力市场规范、有序地运作,做出贡献。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存根) 兹由因 建议 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建议人:日期: 处理结果: 劳动用工监察建议书 建议监察的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建议监察的事项: □违法使用童工; □擅自使用外地劳动力; □未办理录用手续; □未办理退工手续; □未办外国人就业手续; □未办台、港、澳就业证手续; □使用劳务工不符合规定; □收取押金;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法中介活动。 事实和理由: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职业介绍所: (章) 年 月 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