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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决定(1998)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 “用人单位经营活动中违反劳动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2.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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