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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通告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1998]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塑料制品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塑料废弃物也随之增多。由于大量塑料废弃物在自然环境里难以降解,形成严重的“白色污染”,对城乡环境危害极大,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同时推广使用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现通告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聚乙烯、聚丙烯、发泡聚苯乙烯等为原料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二、从1998年7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三、在本通告发布之后,凡生产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经市环保局、卫生局认证批准,工商局注册或核准,可生产以淀粉聚合树脂系列为原料的可降解塑料制品。 四、批发或零售商业部门及个体工商户销售一次性塑料制品,必须取得可降解塑料制品进货证明,否则不得销售。 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继续生产、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企业,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未经批准生产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或个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按本通告第三条补办手续。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的义务,举报地点设在市环保局,举报电话:6927437。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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