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鼓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范围。 经市、县两级审批机关批准在昆明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实绩和贡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党政机关干部除外)为受奖对象。 奖励范围:外资实际到位,并建成投产,开始纳税的项目(房地产与宾馆酒店除外)。生产性项目,外资实际到位在50万美元及其以上;非生产性项目,外资实际到位在300万美元及其以上,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奖励对象确认。奖励对象由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企业时提名,受奖单位及受奖人本人同意,以企业名义及书面形式正式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并由有关部门认定。 第四条奖励办法。 1、生产性项目,外资实际到位每100万美元奖2万元人民币。 2、非生产性项目,外资实际到位每100万元美元奖1.5万人民币。 3、对引进利用外资有突出贡献的,市政府给予重奖。 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分别设立奖励资金,市财政每年根据工作实绩和奖励标准拨给。各县(市)区及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六条奖励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外经工作的副市长任奖励工作审定小组组长,成员由市外资办、市外经委、市计委、市经委、市人事劳动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市地税局、市监察局组成。每年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年检工作结束后,审定上一年获奖人员并颁奖。 第七条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当年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始实施。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