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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商标注册证》验证费等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8]第0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商标注册证》等收费标准的函”〔京工商文字(1998)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京价(收)字〔1996〕第215号批准的《商标注册证》验证费等由试行收费转为正式收费,具体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每二年验证一次,每次每人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证》验证费70元。 二、《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50元(含登记注册费),每年验证费70元。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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