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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外省、市人员在北京市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管理规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1998]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省、市人员在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省、市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但户籍不在北京市辖区内,欲申请在北京专职执业的人员。 第三条凡外省、市人员在北京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在外省、市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在京申请专职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专业资格者优先考虑); (二)在外省、市律师事务所曾经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兼职执业五年以上,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受到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 (三)在北京拟调入律师事务所试用合格,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的。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在京申请执业应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区、县司法局或律师事务所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审核: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 (二)《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辞职证明、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及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申请人原律师档案和省、市司法厅(局)执业证收回、执业期限及执业表现证明; (七)拟调入律师事务所接收证明; (八)聘任协议; (九)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六条外省、市人员取得律师资格后没有执业经历的,在京申请专职执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 (二)取得律师资格不超过三年,若超过三年的经考核合格; (三)在北京拟调入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的。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在京申请执业应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区、县司法局或律师事务所报市局律管处审核。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 (二)《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辞职证明、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及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省、市司法厅(局)出具未在当地执业的证明并将其律师资格档案转我市; (七)实习总结; (八)实习鉴定; (九)聘任协议; (十)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八条外省、市人员在京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局各项管理规定,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九条外省、市人员在京执业必须提供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的保证书。 第十条外省、市人员申请成为合伙人,除具备《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外,应在本市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接收外省、市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管理,并于审核时向审核部门提交相应书面材料,对外省、市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培训,在京执业时间及工作任务的限定,生活安置等事项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对外省、市人员在京执业要依照实际情况规定每年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检查其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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