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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废止《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的议案,鉴于该条例的基本内容在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且该条例关于由律师协会对律师实行管理的一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不够一致,因此,决定废止这个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废止之前根据该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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