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 一、第二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删除该条中的“地”字样。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三、删除第十三条。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 一、第二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删除该条中的“地”字样。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三、删除第十三条。以下条款序号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