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2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四条修改为:“赌博或者为赌博充当保镖、放哨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第五条中“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修改为:“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四、第六条修改为二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
1、“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三)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2、“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二)阻碍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
五、删除原第七条。
本次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为相应的修正。